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个别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自动丧失激励对象资格,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4
人调整为 39 人,授予股票期权的总数由 1,569 万份调整为 1,507 万份。
2、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1 日,该授
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3 号》及《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
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满足。
4、调整后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
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
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1 日,
并同意按调整后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2016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