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图高科: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5-13 18: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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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22 证券简称:宏图高科 公告编号:临 2016-060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 0.040 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04 元。

对于无限售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派发每股

现金红利 0.04 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持

有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

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036 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

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 0.04 元。

● 股 权 登 记 日:2016 年 5 月 19 日

● 除 息 日:2016 年 5 月 20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20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经 201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1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至 2016 年 5 月 1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方案内容

本次分配以总股本 1,149,973,35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5,998,934

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

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04 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2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限售期内取

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为 0.036 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照前款规定计

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

(RQFII),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为每股 0.036 元;若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

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

权登记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

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

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

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其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

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6 元

人民币。

5、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含一般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所得

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4 元。

3

6、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行缴纳,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三、实施日期

1、股 权 登 记 日:2016 年 5 月 19 日

2、除 息 日:2016 年 5 月 20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20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5 月 19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盛亚科技

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博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中森泰富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上海道乐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登记结算上海

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由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发放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

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电话:025-83274692,025-83274878

4

3、传真:025-83274799

4、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68 号

5、邮编:210012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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