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国纪: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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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 241 号

致: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在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宝胜路 3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

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

(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公告》”)、《金安国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决议公

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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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32 邮编:200120 邮编:518038 邮编:610041

电话:010-5776-3888 电话:021-5879-7066 电话:0755-8255-0700 电话:028-6510-5777

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

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

计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发出《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上述文件中载明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和审议事项。根据《董

事会决议公告》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召开,

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5 月 6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16 年 5 月 12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16 年 5 月 11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2 日 15:00 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在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宝

胜路 3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韩涛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2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506,225,8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536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3

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5%。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共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06,229,5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537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部分公司董事、

监事和本所律师;公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审查,前述人

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审查,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

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的计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表决结果为计算

依据。

经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结果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3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506,228,996 票,反对票 52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含持股 5%)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票 1,107,686 票,反对票 52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1%。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506,228,996 票,反对票 52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1,107,686 票,反对票 52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1%。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2015 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506,228,996 票,反对票 52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1,107,686 票,反对票 52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1%。

4

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票 506,228,996 票,反对票 52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1,107,686 票,反对票 52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1%。

表决结果:通过。

5、 审议《关于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506,225,896 票,反对票 3,62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1,104,586 票,反对票 3,62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33%。

表决结果:通过。

6、 审议《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外部

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506,225,896 票,反对票 3,62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1,104,586 票,反对票 3,62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33%。

5

表决结果:通过。

7、 审议《关于 2016 年度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506,225,896 票,反对票 3,62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1,104,586 票,反对票 3,62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33%。

表决结果:通过。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公章)

负责人:

王帮民: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

金茂大厦 4403-4406 室,邮编:200120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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