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利华: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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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

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16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以

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湖北菲利华石英玻

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参加

会议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流程、联系方式等事项,并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1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

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 13:30 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邓家贵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实

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的资格。

三、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情况如下: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6 人,代表股份 76,645,20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8.50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8 人,代表股份 75,771,52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7.84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873,68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66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2 人,代表股份 28,429,14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1.70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4 人,代表股份 27,555,460 股,占上市公司总

2

股份的 21.03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873,68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669%。

(三)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下述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

1、《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6、《关于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7、《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临时提案

或新的提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

议 案 》 总表决 情 况: 同意 76,643,002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426,9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3%;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00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 76,643,0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426,9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3%;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00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

案》总表决情况:同意 76,643,0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

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中小股东总

表决情况:同意 28,426,9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3%;反

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4.00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

议 案 》 总表决 情 况:同意 76,643,002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426,9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3%;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5.00 《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 76,643,002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426,94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3%;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6.00 《关于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 76,643,0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97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426,9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23%;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7%;

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7.00 《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643,0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

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中小股东总

表决情况:同意 28,426,9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3%;反

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与计票,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

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本所律师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监票、计票的全过程。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景武

见证律师

陈礼旺

见证律师

唐 飞

2016 年 5 月 12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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