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
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16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以
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湖北菲利华石英玻
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参加
会议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流程、联系方式等事项,并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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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
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 13:30 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邓家贵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实
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的资格。
三、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情况如下: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6 人,代表股份 76,645,20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8.50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8 人,代表股份 75,771,52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7.84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873,68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66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2 人,代表股份 28,429,14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1.70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4 人,代表股份 27,555,460 股,占上市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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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 21.03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873,68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669%。
(三)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下述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
1、《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6、《关于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7、《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临时提案
或新的提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
议 案 》 总表决 情 况: 同意 76,643,002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426,9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3%;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00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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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 76,643,0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426,9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3%;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00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
案》总表决情况:同意 76,643,0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
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中小股东总
表决情况:同意 28,426,9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3%;反
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4.00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
议 案 》 总表决 情 况:同意 76,643,002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426,9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3%;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5.00 《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 76,643,002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426,94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3%;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6.00 《关于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 76,643,0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97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426,9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23%;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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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7.00 《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643,0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
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中小股东总
表决情况:同意 28,426,9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3%;反
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与计票,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
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本所律师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监票、计票的全过程。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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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景武
见证律师
陈礼旺
见证律师
唐 飞
201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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