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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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
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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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3:00 在郑州市高新开发区
冬青街 24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 15 时至 2016 年 5 月 12 日 15 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
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320,820,4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310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
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64,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85%。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所反映的投票股东
身份进行了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
效。
3、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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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
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
后,公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公司《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21,201,25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
反对 83,7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80,8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808%;反对 83,7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6192%;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公司《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21,191,25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8%;
反对 83,7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弃权 10,00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70,8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900%;反对 83,7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6192%;弃权 10,0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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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7908%。
3、审议通过公司《2015 年年年度报告》和《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21,191,25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8%;
反对 83,7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弃权 10,00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70,8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900%;反对 83,7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6192%;弃权 10,0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908%。
4、审议通过公司《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21,191,25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8%;
反对 83,7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弃权 10,00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70,8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900%;反对 83,7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6192%;弃权 10,0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908%。
5、审议通过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1,191,25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8%;
反对 93,7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70,8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900%;反对 93,7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410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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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1,191,25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8%;
反对 83,7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弃权 10,00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70,8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900%;反对 83,7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6192%;弃权 10,0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908%。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分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
大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
决统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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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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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李攀峰
201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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