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
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
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1
1、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议程、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议题的内容、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如期召开,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数
116,259,4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8.67%。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见证律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人数为 2
名,代表股份数 7,469,1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199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预案;
(4)关于聘用 2016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5)关于 2016 年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6)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1)、(2)、(3)、(4)、(6)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普通决议,议
案(5)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关于(1)、
(2)、(3)、(4)、(6)的议案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议案(5)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记
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公司独立董事在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签字
盖章页)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吕越瑾 见证律师:张锡海
见证律师:梁治烈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