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 A 公告编号:2016-018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无新增、无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5 月 12 日 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2 日 0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1 日 15:00 至 5 月 12 日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东莞市南城区宏远工业区宏远大厦四楼会议
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周明轩董事长
6、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 名,代表股份 123,728,671 股,占
公司总股份 622,755,604 股的 19.8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名,代表股份 7,469,1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994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
代表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逐项审议
并表决了下述议案:
1、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23,728,671 股,其
中,同意 123,728,671 股,占比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网络投票同意 7,469,17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2、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23,728,671 股,其
中,同意 123,728,671 股,占比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网络投票同意 7,469,17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3、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预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23,728,671 股,其
中,同意 123,728,671 股,占比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2-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同意 20,676,03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该三项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00%,0%,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4、关于聘用 2016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23,728,671 股,其
中,同意 123,728,671 股,占比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同意 20,676,03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该三项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00%,0%,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5、关于 2016 年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23,728,671 股,其
中,同意 123,728,671 股,占比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同意 20,676,03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该三项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00%,0%,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6、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23,728,671 股,其
-3-
中,同意 123,728,671 股,占比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同意 20,676,03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该三项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00%,0%,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锡海、梁治烈
3、结论性意见: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张锡海、梁治烈律师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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