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3 证券简称:兆日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2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本公告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5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 14 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1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2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泰然大厦 C 座 1605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魏恺言先生
(6) 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www.cninfo.com.cn)刊登公告(公告编号:2016-018)
(7)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90,105,5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171%。其中:出席
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90,065,52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0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0,000 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见证律师及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
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0,105,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0,105,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0,105,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4、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0,105,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 2016 年薪酬及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0,105,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 2016 年薪酬及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0,105,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职业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0,105,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8、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0,105,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9、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0,105,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0,105,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事务所唐都远律师、陈本荣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