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光电: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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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6-026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 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11 日至 2016 年 5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1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2 日 15:00 期间任

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 588

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贾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9 人,代

表股份 64,620,51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3.850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数 52,994,25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4.1619%;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数 11,626,258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9.688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公司独立董事姜会林先生、孙洪波先生、朱文

山先生进行述职。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

9 项议案,其中议案 7 和议案 8 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

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宣明先生在对该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由其他非关联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属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278,8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238%;反对

1,341,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76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1,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837%;反对

1,341,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416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278,8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238%;反对

1,341,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76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1,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837%;反对

1,341,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416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278,8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238%;反对

1,341,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76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1,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837%;反对

1,341,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416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278,8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238%;反对

1,341,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76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1,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837%;反对

1,341,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416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订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278,8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238%;反对

1,341,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76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1,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837%;反对

1,341,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416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278,8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238%;反对

1,341,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76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1,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837%;反对

1,341,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416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长春光机所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性协议<

产品定制协议>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

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宣明先生持有的 52,991,454 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87,3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8.4627%;反对

1,341,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537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69%;反对 1,341,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宣明先

生持有的52,991,454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87,3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8.4627%;反对

1,341,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537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69%;反对 1,341,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278,8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238%;反对

1,341,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76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1,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837%;反对

1,341,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416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王晏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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