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95 证券简称:三六五网 公告编号:2016-020
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6年5月12日(星期四)在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4月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
股东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章海林先生主持会议。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
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共5名,所持(代理)
股份46,008,0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955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4名,所持(代理)股份44,981,263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23.4204%;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1名,代表
股份1,026,8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346%。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
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4月15日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46,008,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026,8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2015年度)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董事会工作报告》(2015
年度)和《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4月15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46,008,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026,8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2015年度)的议案》
《监事会工作报告》(2015年度)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4月15日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46,008,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026,8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4月15日中国证监会创
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46,008,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026,8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鉴于公司在2015半年度已使用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且2016
年公司将要投资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等重大投资项目,计划投资总金额超过
公司总资产的30%,因此公司本年度不再进行利润分配,收益留存用于公司未来
主业运营和投资。
该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46,008,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026,8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46,008,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026,8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冯辕律师和朱东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三六五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