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对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经核查,我们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2、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向旭家先生的个人简历,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
第 146 条和《公司章程》第 95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业务技能及工作经验;
3、我们同意提名向旭家先生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补选的独立董事,并同
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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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融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白 华 袁 泉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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