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碧水源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沛 联系电话:0755-23835066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晓辉 联系电话:010-6083820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2015 年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均及时审
阅了碧水源 2015 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
件,部分文件为事前审阅。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保荐机构已于 2015 年度督导公司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2015 年度,保荐机构每月均查
询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
况、定期存单变动情况,公司募集资
1
金使用如有变化,也及时告之保荐
机构;此外,定期现场检查时也会专
项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次(电话会议形式参加 2015 年 11 月
23 日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4 次(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参加了公司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至第
四十次会议)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5 次(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参加了公司召
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至第二十
三次会议)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2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2015 年保荐机构已按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建立并保存相关保荐工作底
稿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2 月 9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司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3、证监会通报近期部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案件。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3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文剑平先 是 不适用
生作出的重要承诺包括:1、为避
免潜在的同业竞争,2009 年 7 月
13 日,文剑平先生向公司出具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
如下:“本人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
地从事任何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实际从事业务存在竞
争的任何业务活动。自承诺函签署
之日起,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
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将不
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北京碧水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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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愿意对
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二)作为股东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文剑平先
生、刘振国先生、何愿平先生、陈
亦力先生和周念云女士承诺:在其
承诺锁定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其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一职或数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
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辞去
该等职务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所
持发行人的股份。(五)持股 5%以
上的自然人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措
施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文剑
平先生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外,公司持股 5%以上的自然
人股东刘振国先生、何愿平先生、
陈亦力先生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内容如下:“本人目前没有直接或
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北京碧水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从事业务存
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自承诺函
签署之日起,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
将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北京碧
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愿
意对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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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承担赔偿责任”。
2.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是 不适用
限公司、新华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武昆承诺:自碧水源此次发行
股份上市之日(2015 年 8 月 25 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
股份,并委托碧水源董事会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申请对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
手续,以保证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
3.陈亦力承诺:自 2015 年 7 月 9 是 不适用
日起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
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和通过证券公司、基
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增持
公司股份,合计增持市值不超过人
民币 2,600 万元,陈亦力先生增持
所需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在增
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的六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4.文剑平、刘振国、何愿平、戴日 是 不适用
成、刘建军、陈亦力、周念云、樊
康平、刘文君、王洪臣、王月永、
何茹承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和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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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承诺,在未来六个月内不通
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票。
5.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 是 不适用
诺: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未来的
十二个月内适时开展股权激励计
划,以实际行动积极维护公司股价
稳定。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15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15 年 1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融
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 3 个月措施的决定》(证监会
[2015]1 号),指出我公司存在向在公司及与公
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
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客户融资融券、违规为
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进
行了认真的整改,并按时报送了整改报告。
2、2015 年 1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
决定》(证监会[2015]14 号),就我公司从事投
行项目中的有关问题,要求有关负责人到中国证
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接受监管谈话。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织投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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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项目执行质量,
增强对监管规定理解的深入性及全面性,避免在
后续工作中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32015 年 3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崇义章源钨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章源钨业”)出具了《关
于对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事项违
规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 21 号),
指出章源钨业董事会未在 2 月底前审议并披露公
司年度资产减值议案,违反了《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
规定,要求章源钨业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42015 年 8 月 13 日,陕西证监局向本保荐机
构保荐的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和防务”)出具了《关于对西安天和防务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证监措施字[2015]10 号),指出天和防务在
信息披露方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违
反了相关规定,决定对天和防务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监管措施。
52015 年 8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李石玉、刘隆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74 号),
认定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李石玉、刘隆文在保
荐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对发行人的购销
情况,发行人与供应商、客户之间业务的真实性
核查不充分,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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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2015 年 10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钱伟琛、徐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75 号),
认定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钱伟琛、徐欣在保荐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
目中,风险揭示不足、未督促发行人在证券发行
募集文件中充分披露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违反
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有
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织相关人
员分析问题原因、总结教训,并组织投行部门员
工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专业判断水平,进一步提
高项目执行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62015 年 9 月 17 日,江苏证监局向本保荐机
构保荐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石英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江苏太平洋石英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江苏
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8 号),指出
石英股份于 2015 年 5 月 4 日收到东海县人民法院
传票及相关《民事诉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2
条、第 30 条、第 31 条的规定,要求石英股份对
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石英股份已按要求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自查,
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完成。
7、2015年11月26日,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
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21号),其中
提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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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本保荐机构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
查工作,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82015年7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
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广东超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出具了《关于
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
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112号),指出超
华科技披露的2014年净利润预计数与经审计净利
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了《股票
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要求超华科
技整改并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2015年10月10日,广东证监局向超华科技出
具了《关于对广东超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
令改下措施的决定》(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15]33号),指出公司2013年收购惠州合
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相关会计
处理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
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要求就违规则事项更正相关
定期报告并进行整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超华科技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自查、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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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2016 年 5 月 11 日
徐沛
2016 年 5 月 11 日
王晓辉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11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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