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1 08: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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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碧水源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沛 联系电话:0755-23835066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晓辉 联系电话:010-6083820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2015 年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均及时审

阅了碧水源 2015 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

件,部分文件为事前审阅。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保荐机构已于 2015 年度督导公司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2015 年度,保荐机构每月均查

询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

况、定期存单变动情况,公司募集资

1

金使用如有变化,也及时告之保荐

机构;此外,定期现场检查时也会专

项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次(电话会议形式参加 2015 年 11 月

23 日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4 次(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参加了公司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至第

四十次会议)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5 次(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参加了公司召

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至第二十

三次会议)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2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2015 年保荐机构已按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建立并保存相关保荐工作底

稿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2 月 9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司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3、证监会通报近期部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案件。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3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文剑平先 是 不适用

生作出的重要承诺包括:1、为避

免潜在的同业竞争,2009 年 7 月

13 日,文剑平先生向公司出具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

如下:“本人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

地从事任何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实际从事业务存在竞

争的任何业务活动。自承诺函签署

之日起,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

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将不

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北京碧水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4

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愿意对

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二)作为股东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文剑平先

生、刘振国先生、何愿平先生、陈

亦力先生和周念云女士承诺:在其

承诺锁定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其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一职或数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

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辞去

该等职务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所

持发行人的股份。(五)持股 5%以

上的自然人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措

施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文剑

平先生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外,公司持股 5%以上的自然

人股东刘振国先生、何愿平先生、

陈亦力先生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内容如下:“本人目前没有直接或

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北京碧水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从事业务存

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自承诺函

签署之日起,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

将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北京碧

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愿

意对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经济损

5

失承担赔偿责任”。

2.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是 不适用

限公司、新华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武昆承诺:自碧水源此次发行

股份上市之日(2015 年 8 月 25 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

股份,并委托碧水源董事会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申请对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

手续,以保证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

3.陈亦力承诺:自 2015 年 7 月 9 是 不适用

日起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

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和通过证券公司、基

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增持

公司股份,合计增持市值不超过人

民币 2,600 万元,陈亦力先生增持

所需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在增

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的六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4.文剑平、刘振国、何愿平、戴日 是 不适用

成、刘建军、陈亦力、周念云、樊

康平、刘文君、王洪臣、王月永、

何茹承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和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6

理人员承诺,在未来六个月内不通

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票。

5.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 是 不适用

诺: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未来的

十二个月内适时开展股权激励计

划,以实际行动积极维护公司股价

稳定。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15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15 年 1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融

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 3 个月措施的决定》(证监会

[2015]1 号),指出我公司存在向在公司及与公

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

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客户融资融券、违规为

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进

行了认真的整改,并按时报送了整改报告。

2、2015 年 1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

决定》(证监会[2015]14 号),就我公司从事投

行项目中的有关问题,要求有关负责人到中国证

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接受监管谈话。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织投行部

7

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项目执行质量,

增强对监管规定理解的深入性及全面性,避免在

后续工作中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32015 年 3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崇义章源钨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章源钨业”)出具了《关

于对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事项违

规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 21 号),

指出章源钨业董事会未在 2 月底前审议并披露公

司年度资产减值议案,违反了《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

规定,要求章源钨业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42015 年 8 月 13 日,陕西证监局向本保荐机

构保荐的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和防务”)出具了《关于对西安天和防务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证监措施字[2015]10 号),指出天和防务在

信息披露方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违

反了相关规定,决定对天和防务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监管措施。

52015 年 8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李石玉、刘隆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74 号),

认定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李石玉、刘隆文在保

荐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对发行人的购销

情况,发行人与供应商、客户之间业务的真实性

核查不充分,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8

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2015 年 10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钱伟琛、徐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75 号),

认定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钱伟琛、徐欣在保荐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

目中,风险揭示不足、未督促发行人在证券发行

募集文件中充分披露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违反

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有

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织相关人

员分析问题原因、总结教训,并组织投行部门员

工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专业判断水平,进一步提

高项目执行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62015 年 9 月 17 日,江苏证监局向本保荐机

构保荐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石英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江苏太平洋石英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江苏

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8 号),指出

石英股份于 2015 年 5 月 4 日收到东海县人民法院

传票及相关《民事诉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2

条、第 30 条、第 31 条的规定,要求石英股份对

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石英股份已按要求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自查,

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完成。

7、2015年11月26日,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

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21号),其中

提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9

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本保荐机构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

查工作,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82015年7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

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广东超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出具了《关于

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

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112号),指出超

华科技披露的2014年净利润预计数与经审计净利

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了《股票

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要求超华科

技整改并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2015年10月10日,广东证监局向超华科技出

具了《关于对广东超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

令改下措施的决定》(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15]33号),指出公司2013年收购惠州合

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相关会计

处理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

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要求就违规则事项更正相关

定期报告并进行整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超华科技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自查、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

10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2016 年 5 月 11 日

徐沛

2016 年 5 月 11 日

王晓辉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11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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