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报时间: 2016 年 5 月
保荐代表人名称:韩鹏、欧阳刚 保荐机构编号:Z275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韩鹏
联系电话 010-5680017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发行人名称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321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40 万元
注册地址 山东省昌邑市同大街 522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山东省昌邑市同大街 522 号
法定代表人 孙俊成
实际控制人 孙俊成
联系人 于洪亮
联系电话 0536-719193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2 年 5 月 14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2 年 5 月 2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按规定对同大股份的相关信息
披露事项和内容进行事前或者事后审阅,督促其及时履行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经审阅,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严格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时预约、编制、报送和披露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经审阅,公司历次披露的年报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持续督导期间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深
3、现场检查情况
交所报送了相关现场检查报告。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 持续督导期间,本保荐机构针对以下事项予以督导和重点
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 关注: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经核查,上
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述各方面均符合相关规定。
制度等)情况
5、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执
存储制度情况、查询募集资金 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项目 情况
专户情况、调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对于未能列席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大
6、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股份在历次会议召开前就有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
情况 见,保荐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审阅了会议议案,保证会议
召开程序、表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持续督导期间内,本保荐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同大股份董
7、对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针对公司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相关人
实际情况围绕重点法规进行了培训,并向深交所报送了相
员的培训情况
关培训报告。
8、对公司股价异动及相关媒体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专员定期查看公司
报道的关注与核查情况 的股价波动情况,同时不定期浏览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
9、对公司高管人员以及控股股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高管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损害
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损害公司
公司利益行为。
利益行为的调查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及其高管人员严格按照深
10、督导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交所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恪
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情况
尽职守、诚实守信地履行职责。
11、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未违规
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关注情况 持有公司股票。
12、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针对需要保荐机构需要发表独立
况 意见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及时出具了核查意见。
13、保荐机构发表公开声明情
无
况
14、保荐机构向交易所报告情
无
况
15、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 保荐机构积极配合交易所的工作,督促同大股份及时向深
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 交所报送定期报告、会议公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文件,
项目 情况
见、报送文件等) 也按照规定向交易所报送了相关现场检查报告及培训报告
等文件。
五、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 项 说 明
2013 年 4 月,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
于对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关注函》
(鲁证监函【2012】145 号)的监管意见,对公司办理的 3000
万元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了核查,发现该款
项通过预付账款、应收账款科目处理,而未在短期借款科目中反
应,使得 2011 年末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短期借款额同实际业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
务出现偏差,同时,也影响到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深交所对保荐机构或其
筹资活动受到的现金以及资产总计和负债总计。经公司董事会审
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
议,对该事项并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013 年 12 月 2 日,同大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
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对公司下达的《关于对山东
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
([2013]15 号)。该文件指出,公司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执行、财务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并要求整改。
公司已将上述事项进行了公告,并根据监管要求进行了整改。
2014 年 1 月 15 日,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谢运先生因工作
变动,不再负责同大股份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平安证券授权邵
玉波先生接替担任同大股份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
荐职责。本次变更后,同大股份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王为丰
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
先生、邵玉波先生,持续督导期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由
2015 年 8 月 20 日,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王为丰因个人原
因不再担任同大股份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授权欧阳刚接替王
为丰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次变更后,同大股份持续督导保
荐代表人为欧阳刚先生、邵玉波先生,持续督导期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0 月 28 日,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邵玉波因个人
原因不再担任同大股份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授权韩鹏接替谢
运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次变更后,同大股份持续督导保荐
代表人为欧阳刚先生、韩鹏先生,持续督导期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现
场检查、培训、访谈等工作,及时通知保荐机构相关重要事项并进行有效沟通,
并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安排列席相关会议等事宜,持续督导
工作的总体配合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的过程中,能够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履行相应职责,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
八、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
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其他申报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韩 鹏:
2016 年 5 月 11 日
欧阳刚:
2016 年 5 月 11 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2016 年 5 月 11 日
保荐机构公章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