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滨发展: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部分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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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部分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作为天津津滨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津津滨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74号)中要求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实与审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来函中深交所提出了公司曾于2015年3月30日披露了《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公告中称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泰达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为我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用。预计2015年发生担保

金额在40亿元以内,担保费率为0.5%—1%,预计2015年公司支付担保费用在4000

万元以内。但该议案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被否决了,为何还要再次将《向控股

股东支付担保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问题;

公司在收到深交所发来的关注函后,根据来函中提出的事项跟控股股东进行

了沟通,控股股东认为,为我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公司发展,但根据企业国

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须向控股股东支付担保费用。

独立董事认为:

1、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支持是非常必要的,能够降低公司融资

成本,如果上市公司失去控股股东提供贷款担保支持会对公司资金安排造成影响,

对公司经营也会产生相应的影响。

2、控股股东建设集团收取我公司的担保费用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担保费率低于平均水平,较为合理。

综上,我们认为,关联方泰达建设集团为我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有助于公司

日常经营活动的开展,公司向控股股东支付的担保费率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吴晓云 唐军

201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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