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津滨发展 证券代码:000897 编号:2016-25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4月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16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16-14),公告披露后,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来《关于对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
第74号)(以下简称“函”)对我公司公告内容重点关注了如下问题:
1、你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披露《关于申请支付泰达建设集团 2015 年
度贷款担保费的议案》称:“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建设集团”)为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根据控股股东上级单位天津泰达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公司需支付担保费。2015 年度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共为公司 25.88 亿元借款提供担保,按照实际担保期限及收费标准计算,公
司 2015 年度共需向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 1196.38 万元。”你
公司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查,你公司曾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披露《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建设集团为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公司支付担保费用。预计 2015 年发生担保金额在 40 亿元以内,担保费率为 0.5%
—1%,预计 2015 年公司支付担保费用在 4000 万元以内。上述议案被你公司股
东大会否决。
请你公司详细说明相关关联交易议案已经股东大会否决的情况下,再次将
向控股股东支付担保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历年控
股股东为你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情况及控股股东实际发生担保风险及损失情况,
说明你公司向控股股东支付担保费的必要性及担保费率的合理性。请你公司独
立董事对上述问题发表专项意见。
2、你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预计 2016 年发生的经常性关
联交易的公告》,再次将向控股股东支付担保费事项作为日常关联交易进行年度
预计。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2.11 条规定,你公司向
控股股东支付担保费的交易不属于日常关联交易,请及时更正。
对上述问题,公司回复说明如下:
1、我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
为我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根据控股股东上级单位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
规定,我公司2015年度共需向建设集团支付担保费1196.38万元。2015年3月,由
于我公司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即根据控股股东建设集团为我公司提
供贷款担保额,支付相应担保费用的议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否决,上述担保费一直
未支付。
根据天津市国资委下发的《天津市市管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中,“不能
按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不得提供担保”,以及
控股股东上级单位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发的《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担保管理规定》中“未及时足额缴纳担保管理费的被担保人,风险控制部将视
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并有权拒绝受理其他的担保申请”的规定,若我
公司不能向建设集团及时缴纳应支付的担保费,建设集团存在停止提供担保的可
能。届时,我公司脱离了国有控股股东提供有力的担保支持,金融机构授信规模
必将受到影响,融资工作将出现困难,进而影响公司资金链安全。为此,我公司
再次将向控股股东支付担保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希望顺利通过,进而得
到控股股东一如既往的支持。
近年来,公司资金状况一直处于平稳状态,资金风险可控,未出现过贷款逾
期及违约事项发生,在金融机构中保持良好信誉,并最大限度地得到金融机构的
信贷支持。这也得益于控股股东建设集团对我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支持以及金融
机构对建设集团担保能力的认可。具体担保金额及担保费如下:
2012年度提供担保金额为39.36亿元,按照实际担保期限及收费标准计算,
担保费为1989.68万元;
2013年度提供担保金额为38.83亿元,按照实际担保期限及收费标准计算,
担保费为2473.62万元;
2014年度提供担保金额为30.15亿元,按照实际担保期限及收费标准计算,
担保费为1359.76万元;
2015年度提供担保金额为25.88亿元,按照实际担保期限及收费标准计算,
担保费为1196.38万元(尚未支付)。
控股股东建设集团对我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支持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金融机
构对其担保能力的认可,使我公司融资工作顺利开展;另一方面能够降低我公司
的融资成本。如果失去控股股东建设集团提供贷款担保支持,金融机构贷款必然
会被压缩,将会对公司资金安排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经营也会产生相应的
影响。控股股东建设集团收取我公司的担保费用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担保费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较为合理。
公司独立董事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
函》中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实与审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支持是非常必要的,能够降低公司融
资成本,如果上市公司失去控股股东提供贷款担保支持会对公司资金安排造成影
响,对公司经营也会产生相应的影响。
(2)控股股东建设集团收取我公司的担保费用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
定,担保费率低于平均水平,较为合理。
综上,我们认为,关联方泰达建设集团为我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有助于公司
日常经营活动的开展,公司向控股股东支付的担保费率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2、对于函中提出要求我公司对《关于预计 2016 年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的
公告》进行更正的问题,公司已及时对公告进行了修正,并将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关于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的更
正公告》(公告编号:2016-23)、《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度担
保费用的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16-24)。
特此公告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