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庞大集团”或“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的杨广宇、杨明娴 2 人因个
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
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范围内。公司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
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
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程序合规,同意
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1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激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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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以 2016 年 5 月
11 日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54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张毅、史化三、高志谦、王都、苏珉
201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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