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中律师 关于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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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关于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薛宏、程星星(以下简称“本
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包头北方创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文件资
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贵公司已对前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本所作
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适当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贵公司引用之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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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中律师 关于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根据贵公司第五届二十三、二十八次董事会通过的会议决议和贵公司《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召集人”)提
议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召开,并于召开前十五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同时刊登了《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
通知了各股东。
召集人在法定时间内公告了《会议通知》,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会议的
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对所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
披露,并说明股东有权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议案表决,并可委托
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
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上午 10:00 时在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维科宾馆
九层第二会议室如期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集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
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 200,339,9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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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合并统
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1 人,代表股份 223,164,5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1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
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3. 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
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律师。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2. 会议表决前,经主持人提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推选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监票人。
3.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了十五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全部为特别决议
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十五项议
案时,关联股东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
经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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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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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宋建中
经办律师:薛 宏
程星星
二 O 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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