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高新: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5-12 18: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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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04 900902 证券简称:市北高新 市北 B 股 公告编码:临 2016-039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人民币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2000 元

居民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暂不扣税) 0.02000 元

A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1800 元

(人民

币)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现金红利(扣税

0.01800 元

后)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

0.01800 元

红利(扣税后)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03081 美元

B股

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暂不扣税) 0.003081 美元

(美元)

非居民企业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02773 美元

注:A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B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分

别暂为 0.0200 元、0.003081 美元(A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B 股居民自

然人股东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5 月 18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5 月 23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6 年 5 月 18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5 月 1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B股

1

2016 年 5 月 19 日 2016 年 6 月 1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6 年 4 月 14 日,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市北高新”)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容详

见 2016 年 4 月 15 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和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5 月 18 日(A 股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23 日(B 股股权登记

日,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

2016 年 4 月 14 日,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报告,2015

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31,660,652.76 元。根据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和广大股东的合理回报诉求,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760,297,079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现金人民币 0.20 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分配利

润,共分派现金红利人民币 15,205,941.58 元。

4、国家相关税收规定:

4.1、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 对于持有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

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02 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

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2

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 A 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公司暂按 10%的税负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018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18 元。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公司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018

元。

4.2、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

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16 年 4 月 15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

民币中间价(1:6.4908)折算,每股现金红利 0.003081 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7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非居

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

关规定,公司在向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 2015 年度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 0.002773 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根据 2015 年 9 月 7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 2012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3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

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

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03081 美元发放。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5 月 18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5 月 23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6 年 5 月 18 日

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5 月 19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6 月 1 日

四、分配对象

截止 2016 年 5 月 18 日(A 股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23 日(B 股股权登记

日,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

放。

2、除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外,本次利润分配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

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4

六、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江场三路 262 号 1 楼

电话:021-66528130

传真:021-56770134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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