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力: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5-12 17: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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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38 证券简称:浙江鼎力 公告编号:2016-046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

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

东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

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05 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45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8 日

除息日:2016 年 5 月 1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19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4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

关公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的《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45)。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以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62,5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45 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

现金股利 7,312,500 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04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

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0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0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45 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8 日

除息日:2016 年 5 月 1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19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许树根、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许志龙及德清中鼎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

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2-8681698

传真号码:0572-8681623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白云南路 1255 号

七、备查文件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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