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龙地产: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5-12 17:42:2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简称:大龙地产 证券代码:600159 编号:2016-023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5 元(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0.25 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025 元;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025 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持有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代扣税后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为 0.0225 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为 0.025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9 日

● 除息日:2016 年 5 月 20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20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在 2016 年 3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 2016 年 3 月 23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的 2016-014 号公告。

二、分配方案

( 一 ) 本 次 分 红 派 息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总 股 本

830,003,232 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0,750,080.8 元(含税)。剩余未分

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二)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三)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5 月 1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

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2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

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

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225元。

3、对于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

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25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

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为每股人民币 0.022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

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25 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9 日

(二)除息日:2016 年 5 月 20 日

(三)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20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 2016 年 5 月 1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的现金

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

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

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一)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咨询电话:010-69446339 传真:010-69446339

(三)联系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甲 2 号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2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大龙地产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