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大龙地产 证券代码:600159 编号:2016-023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5 元(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0.25 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025 元;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025 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持有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代扣税后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为 0.0225 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为 0.025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9 日
● 除息日:2016 年 5 月 20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20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在 2016 年 3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 2016 年 3 月 23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的 2016-014 号公告。
二、分配方案
( 一 ) 本 次 分 红 派 息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总 股 本
830,003,232 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0,750,080.8 元(含税)。剩余未分
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二)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三)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5 月 1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
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2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
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
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225元。
3、对于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
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25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
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为每股人民币 0.022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
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25 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9 日
(二)除息日:2016 年 5 月 20 日
(三)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20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 2016 年 5 月 1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的现金
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
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
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一)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咨询电话:010-69446339 传真:010-69446339
(三)联系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甲 2 号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