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新星”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东方新星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
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之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21 号文核准,东方新星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340,000 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101,340,000
股,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东方新星自上市以来,未实施增发、配股等行为。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101,340,000 股。
二、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基本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星期一)。本次解
除限售的股东共 12 名,解除限售股份共计 98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9.67%,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95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9.37%。
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总数 数量 市流通量
1 李建兵 40 40 40
2 宫纪晓 100 100 100
3 郭虎峰 100 1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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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总数 数量 市流通量
4 周楠昕 80 80 80
5 肖杰 80 80 80
6 郭达 80 80 80
7 胡秀艳 100 100 100
8 范晓程 50 50 50
9 兰岩龙 100 100 100
10 李晓丹 100 100 100
11 李凤梧 100 100 100
股份质押
12 李尚武 50 50 20
30 万股
合计 980 980 950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的时间均符合
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执行情况
东方新星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承诺包括:
公司股东郭虎峰、李晓丹、宫纪晓、兰岩龙、李凤梧、胡秀艳、李尚武、范
晓程、李建兵、郭达、周楠昕、肖杰共 12 名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股东承诺得到严格履行,
且上述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
保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东方新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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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唐为 齐勇燕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1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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