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鑫农业: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2 17: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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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顺鑫农业 股票代码:000860 公告编号:2016-028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 年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通过分红派息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1、公司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1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已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自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一

致。

4、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该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

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70,589,992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00000 元;

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先按每 10 股派 1.00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

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

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

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5 月 1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 5

月 19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高

管锁定股。

3、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362 北京顺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 00*****001 李宝玉

3 00*****962 张振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 年 5 月 9 日至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8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站前街 1 号院 1 号楼顺鑫国际商务中心 13 层

2、咨询联系人:张骁勇

3、咨询电话:010-69420860

4、传真电话:010-69443137

七、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3.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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