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专项说明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组的
专项说明
致: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 2016 年 5 月 3 日作出的创业板许
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 28 号《关于对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
问询函》的要求,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海南神农基
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本次重组聘请的法律
顾问,就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 28 号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
专项说明。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专项说明涉及的有关事宜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保证本专项说明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报告书显示,波莲基因从 2016 年开始可利用部分自主研发作为杂交水
稻新型 SPT 技术所需基础材料的植物新品种、常规稻品种和杂交稻品种,与其
他方进行合作开发,在合同签署当年获得一定数量独占开发费。请补充说明上
述独占开发费的定价依据和可实现性以及上述商业化应用是否会对波莲基因第
三代杂交育制种技术的专利权产生负面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进行核查
并发表意见。
一、独占开发费的定价依据和可实现性
独占开发费是意向购买方基于对波莲基因自主研发的已审或未审水稻新品
种市场前景的看好,参考市场同类型交易价格而支付给波莲基因的买断上述新品
种独家经营权的费用。截至目前,波莲基因已签署了一份实施许可合同,具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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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海南波莲水稻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金培因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植物新
品种实施许可合同》,波莲基因以独占方式许可金培因实施其所拥有的水稻新品
种“中香黄占”的经营开发与推广。品种独占实施许可费共计 1,260 万元,分两部
分支付:(1)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的 60 日内,乙方支付 220 万元人民币品种独
占开发许可费予以波莲基因,逾期未付或支付金额不足 220 万元均视为乙方放弃
独占开发该组合品种权的权利;(2)待品种通过国审审定后(以取得审定证书为
准),开始按实际销售量计算支付品种销售分成,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的销售分
成=当年实际销售公斤数*0.4 元/公斤。当历年累计已支付的品种独占开发许可费
与销售分成合计金额达到 1,260 万元时,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该品种的销售分成。
上市公司可参考的同类型交易如 2012 年 12 月 25 日,湖南神农大丰种业科
技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乙方)签订的《杂交水稻新
组合深优 9519 品种权转让协议》,其中就约定:甲方于 2012 年 12 月底前以人民
币 500 万元的价格买断“深优 9519”组合的品种权和亲本深 95A 对应于该组合
的使用权,逾期视为甲方放弃购买该组合品种权的权利,乙方不追究甲方上述行
为的责任,并可将该组合品种权向他人销售。
其他可比类型交易:1、2014 年隆平高科以 1,000 万元购买了抗褐飞虱水稻
基因的 20 年使用权;2、2015 年 7 月 3 日江苏明天种业以 1,000 万买断了中国水
稻研究所研发的超级稻“国稻 6 号”水稻新品种的品种经营权。
波莲基因基于后续自主研发方面的需要,没有直接转让“中香黄占”的品种
权,而将其独占开发经营权转让给其他方的交易行为,与湖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
有限责任公司买断“深优 9519”组合的品种权和亲本深 95A 对应于该组合的使
用权用于独家经营开发没有本质区别。
“中香黄占”作为替代“黄华占”的新品种,都属于国标二等优质米,但
“中香黄占”的米质更优,并且,两个品种在用种量、种植成本和适应性等方面
不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中香黄占”的产量较“黄华占”增产 3%以上,且收
购价更高。“黄华占”2012 年种植面积至少 1,200 万亩,2004~2012 年累计推广
面积 5,300 万亩以上。“黄华占”作为早稻、中稻、双季晚稻和一季晚稻兼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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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稻在南方稻区大面积推广应用,最高产量达到亩产吨谷。由此可见,“中香
黄占”这样的优势品种具有良好的市场需求,而波莲基因建立在自主优势品种基
础之上的独占开发模式亦具备良好的可实现性。
因此,波莲基因盈利预测中新品种独占开发费的定价依据合理且具有可实
现性。
二、商业化应用是否会对波莲基因第三代杂交育制种技术的专利权产生负
面影响
波莲基因在自主研发杂交水稻新型 SPT 技术的过程中,将作为基础材料而
一并研发的植物新品种、常规稻品种和杂交新品种,与其他方进行合作开发并实
现商业化应用不会对波莲基因第三代杂交育制种技术的专利权产生负面影响,具
体理由如下:
(一)合作开发内容仅为商业推广,不涉及技术研发
合作开发是指波莲基因将其自主开发的水稻新品种以独占许可的方式交由
合作方进行生产、销售和经营推广,合作方依照合同约定,向波莲基因支付许可
费用。
合作开发的前提是波莲基因已完成新品种技术研发阶段,同时基于自主研
发需要而保留新品种的所有权和其他研发应用的所有权益。合作开发的内容主要
涉及已有新品种的商业推广,不涉及技术研发本身,也不涉及专利权利的转让。
(二)合作开发过程中的所有权保护措施
1. 明确约定品种权归波莲基因所有
合作方可与波莲基因共同负责水稻新品种的国家或地方品种审定,且审定
前的所有费用由合作方承担。但该新品种的品种权将归波莲基因所有,利用该品
种作为亲本选配的杂交水稻新组合的所有权益亦归波莲基因所有,并由波莲基因
负责品种权保护的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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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府支持资金的申请
合作方可与波莲基因共同以水稻新品种为载体申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成果
转化资金等各种政府支持的项目经费,申报所得资金按照双方约定分成。申报科
技成果奖的,将以波莲基因为第一单位;经营销售及推广服务的将以合作方为第
一单位。
但政府支持资金及相关奖项的申请,不涉及波莲基因新品种所有权益和相
关技术所有权的变更,不会因此在品种权和专利权等方面与合作方产生争议。
3. 以书面协议方式明确约定权利归属
波莲基因在今后合作开发过程中,亦将继续以书面协议方式就上述交易涉
及的品种权与专利权保护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三、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就第三代杂交育制种技术合作开发的前提、具体模式以及独占开
发费与上市公司管理层及波莲基因核心技术团队进行了沟通,查看了波莲基因与
安徽金培因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水稻新品种中香黄占独占品种使用权合同》、
湖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签订的《杂交水稻
新组合深优 9519 品种权转让协议》,并就今后合作开发模式中专利保护问题取得
了波莲基因的书面说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波莲基因第三代杂交育制种技术商业化应用不会
对该技术专利体系的形成与保护产生负面影响。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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