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韶钢: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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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ST 韶钢 公告编号:2016-42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三)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0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5 月 11 日下午 3:00 中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韶钢办公楼北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傅建国先生

5.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4 日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 人,代表股份

1,293,566,6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4637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1,291,252,2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53.368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2,314,399 股,占

1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957 % 。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

务所程俊鸽、邵芳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方式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4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司《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

表决情况:

同 意 129,266.6289 万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04 %;

反对 90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51,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160 %;

反 对 900,4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8.284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4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司《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

报告》。

表决情况:

同 意 129,266.6289 万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04 %;

反对 90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51,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1.7160 %;

反 对 900,4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8.2840 %;

2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4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情况:

同 意 129,266.6289 万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04 %;

反对 90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51,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160 %;

反 对 900,4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8.284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4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的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

同 意 129,266.6289 万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04 %;

反对 90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51,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160 %;

反 对 900,4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8.284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4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

表决情况:

同 意 129,134.0790 万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79 %;

反对 2,225,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1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26,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3574 %;

反对 2,225,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4.6426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财务与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4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情况:

同 意 129,266.6289 万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04 %;

反对 90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51,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160 %;

反 对 900,4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8.284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 年度基建技改项目投资框架计划》。

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4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司《2016 年度基建技改项

目投资框架计划的公告》。

表决情况:

同 意 129,266.6289 万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04 %;

反对 90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4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51,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160 %;

反 对 900,4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8.284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4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司《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计划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 1,451,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160 %;

反对 90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84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51,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160 %;

反 对 900,4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8.284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_ 程俊鸽、邵芳 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各议案均获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会议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 2016 年 4 月 20 日的《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http://www.cninfo.com.cn)。

5

3. 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详见 2016 年 5 月 5 日的《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http://www.cninfo.com.cn)。

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2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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