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通科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1 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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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华银关于亿通科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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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

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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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华银关于亿通科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16年4月11日,贵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2015

年度股东大会。贵司已于2016年4月12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

议事项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6年5

月11日下午13:30在江苏省常熟市通林路 2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

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15:00至2016年5月11日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下午

15:00至2016年5月11日下午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 11 人,代表股份 85,087,9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4126%。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股

份 85,082,9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4095%;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1 人,代表股份 5,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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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 人,

代表股份 384,1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1%。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经审计的《2015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5)公司《关于续聘 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7)《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8)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201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0)关于公司《监事会成员201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上述议案经

股东依法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

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新临时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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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

则》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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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方华银关于亿通科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

盖章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东桓 见证律师:王建文

黄 勇

201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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