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吴玢先生、郑丹女士、蓝武军先生、陈瑞强先生、王龙先生均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上述人员的提名、
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
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同意聘任吴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郑丹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任
董事会秘书、聘任蓝武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任财务负责人、聘任陈瑞强先生
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王龙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涉
及的款项,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益,减少
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议案的审批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独立董事:叶祖光、李 姝、商洪才
二○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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