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13 证券简称:*ST 钱江 公告编号:2016 临-025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温岭经济开发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华中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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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本次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3 人,代表股份 232,818,3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 51.33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230,077,2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50.7297%;网络投票的股东 68 人,代表股份 2,741,1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604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李波、金海燕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
决,并通过了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230,486,29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983%;反对
2,331,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12%;弃权 1,10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5%。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230,476,49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941%;反对
2,326,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992%;弃权 15,60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7%。
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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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230,473,69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929%;反对
2,329,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4%;弃权 15,60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7%。
4、《2015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30,281,89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105%;反对
2,52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858%;弃权 8,60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7%。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6.0988%;反
对 2,52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83.6167%;弃权 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2845%。
5、《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 230,476,49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941%;反对
2,325,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990%;弃权 16,10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9%。
以上提案的详细内容见本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
及http://www.cninfo.com.cn网站上公布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波、金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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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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