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11 18: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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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文件规定,我们作为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

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 2016 年 5 月 10 日公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

有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04,718,796.04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1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

30,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

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关于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三、 对《关于续聘 2016 年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公司所聘请的华普天健会计师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双方所约定的审计费用是以市场价格为

依据、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经过协商确定。且华普天健会计师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在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因此,同意公司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四、对《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的发展情况,没有损坏广

大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15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也

随之提高,调整薪酬能够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我们

同意《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任建标

黄 辉

余 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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