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8 证券简称:维宏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8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6]553 号)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421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0.0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37,345,6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 27,628,4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209,717,2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全部到账,
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会验字[2016]2670
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摩根华鑫”)、交通银行上海奉贤支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兴业
银行上海闵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
内容约定如下:
甲方 乙 方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专户金额(元) 资金用途
交通银行上海奉贤 研发中心建设
公司 310069192018800005828 41,469,800.00
支行 项目
交通银行上海奉贤 伺服驱动器产
公司 310069192018800005904 53,714,100.00
支行 业化项目
一体化控制器
公司 民生银行上海分行 697168350 55,603,600.00 产品升级及扩
产建设项目
全国营销网络
公司 民生银行上海分行 697168807 29,929,700.00
建设项目
其他与主营业
公司 兴业银行闵行支行 216110100100266246 29,000,000.00 务相关的营运
资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
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摩根华鑫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摩根华鑫应当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要求及交易所指引和规范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可以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对甲方的监督权。摩根华鑫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摩根华鑫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玉剑、金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有关专户的资
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摩根华鑫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以挂号信方式抄送给丙方。
6、公司单次或十二(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的,乙方应在支取当日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摩根华鑫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应当在正式作
出相关更换保荐代表人决定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丙方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要求书
面通知乙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如丙方更换其指定的保荐
代表人,则在乙方收到载有证明文件及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的书面通知后,
丙方对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8、若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抄送对账单,或未按协议规定及时向摩根
华鑫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形的,或存在其他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摩根华鑫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若甲方未能及时行使该
权利,摩根华鑫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专户注销后的资金
余额应及时存入经摩根华鑫同意的、甲方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9、本协议的修改只能采取书面形式,并由本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
下的权利或义务;本协议于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验字[2016]2670 号”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0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