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以及《独
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
经讨论后对《关于同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对子公司北京梅
泰诺通信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过认
真审核,我们认为:
1. 公司与基础设施公司共同申请 1800 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根据本次
联合承租的业务性质判断,实质为公司对基础设施公司提供了不超过 1800 万元
担保,该交易是为了满足其业务发展的需求。基础设施公司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联合承租业务风险较小,可控性强。
2. 上述融资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等对于融资的
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为基础设施公司提供担保融资事项。
独立董事:
张龙飞 赵雪媛 陈武朝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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