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
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示精神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
制订了《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
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
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后,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明确制度性安排,以保
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
策,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且该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
公司增长快速,在考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支付。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 公司当年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且
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 公司当年合并报表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每
股收益不低于0.1元;
(3)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4)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或者购买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且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
3.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比例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10%。
六、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本规划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每年
度分红一次,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分红。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
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
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
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
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五)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八、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一)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
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
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九、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盈利且现金
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未来三年(2016-2018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
3、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
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4、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
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
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如公司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应当遵循以
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十、其他事项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