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前兑付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3
天晟 01”全部未偿付本金及利息款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提前兑付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13 天晟 01”全部未偿付本金及利息款的相关事项,上述兑付行为不
会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没有发现有侵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提前兑付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13 天晟 01”全部未偿付本金及利息款的相关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
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提前兑付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3 天晟 01”全部
未偿付本金及利息款。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凤杰 姚琪 钱炳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