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股份: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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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425 证券简称: 凯撒股份 公告编号: 2016-038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5,066,37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2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5月13日(周五)。

一、 非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 “凯撒股

份”)于2015年3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黄种溪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5】357号),核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黄种溪发行20,464,601

股股份、向曾小俊发行12,278,761股股份、向周路明发行8,185,840股股份、向

林嘉喜发行3,318,584股股份购买深圳市酷牛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

牛互动”或“标的资产”)100%股权。本次新增股份已于2015年4月27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463,027,772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15,066,37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2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1)黄种溪、曾小俊、周路明、林嘉喜关于股票锁定期的承诺

凯撒股份本次向本人发行的股份自2015年4月27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自前述十二个月限售期满后,凯撒股份在其依法公布本次交易实施完毕首个会计

年度(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日所在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和酷牛互动当年年度《专项

审核报告》后,本人可转让因本次交易获得的凯撒股份股票份额的40%。在凯撒

股份依法公布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第二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和酷牛互动当年年度

《专项审核报告》后,本人可转让依约持有的凯撒股份股票份额的30%。在凯撒

股份依法公布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第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和酷牛互动当年年度

《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后,本人可转让依约持有的凯撒股份股票

份额的30%。若本人持有凯撒股份的股份期间在凯撒股份任职的,本人转让凯撒

股份的股份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2)黄种溪、曾小俊、周路明、林嘉喜关于利润补偿的承诺

凯撒股份与交易对方黄种溪、曾小俊、周路明和林嘉喜分别于 2014 年 6 月

19 日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于

2014 年 12 月 2 日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

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黄种溪、曾小俊、周路明和林嘉喜

就业绩承诺及利润补偿相关的承诺如下:

〈1〉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上述协议约定,黄种溪、曾小俊、周路明和林嘉喜承诺:如标的资产交

割在 2015 年完成,标的资产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连续

四个会计年度为“承诺期”,标的资产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实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6,000 万元、7,500 万元、9,375 万元和 11,575 万元。

〈2〉盈利预测补偿安排

标的资产交割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聘

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根据前述

专项审核意见,在上市公司承诺期内各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与

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盈利承诺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如根据前述专项

审核意见,酷牛互动当期实际盈利数小于当期承诺盈利数的,则黄种溪、曾小俊、

周路明、林嘉喜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其中酷牛互动 2014 年度实际盈利数低于交易对方承诺盈利数的,补偿安排在本

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后进行,可在上市公司首期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

对价部分中抵扣(“首期”指“上市公司于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后

至迟 30 个自然日内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部分的 20%”),交易对方至迟须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后 30 个自然日内完成前述补偿: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

际净利润数)÷承诺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已

补偿金额。

黄种溪、曾小俊、周路明、林嘉喜应按照下列顺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以上市公司未向其支付的现金对价冲抵;

未支付现金对价部分不足补偿的,由其以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

进行补偿。具体如下:

①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

金额-已扣减的应支付的现金)÷发行股份价格,其中发行股份的价格为《凯撒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发行

价格。

②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

为:补偿股份数(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③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

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 1 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

按照以上方式计算出的补偿金额仍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由其以现金补

偿。

无论如何,现金补偿与股份补偿总计不超过本次交易总对价。在各年计算的

应补偿金额少于或等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3〉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承诺年度届满时,由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

试,并在当年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如减值测试的结果为: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

格+已补偿现金金额,则黄种溪、曾小俊、周路明、林嘉喜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资

产减值的补偿。补偿时,先以本次交易中未获得的现金对价冲抵,不足部分以其

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仍不足的部分由其以现金补偿。因

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的金额=期末减值额—在承诺期

内因实际利润未达承诺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无论如何,标的资产减值补偿与盈

利承诺补偿合计不超过本次交易总对价。

〈4〉关于滚存利润的安排及期间损益

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产生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同

享有。酷牛互动2013年12月31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归黄种溪、曾小俊、周路明、

林嘉喜享有并应于交割日前分配完毕,酷牛互动2014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未分配

利润归上市公司享有。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酷牛互动在过渡期间形成的期间盈利、收益由

上市公司享有,期间亏损、损失由黄种溪、曾小俊、周路明、林嘉喜承担,黄种

溪、曾小俊、周路明、林嘉喜应以连带责任方式共同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

在亏损数额经审计确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黄种溪、曾小俊、周路明、林嘉喜支

付到位。黄种溪、曾小俊、周路明、林嘉喜内部承担补偿额按其在本次交易前持

有酷牛互动的股权比例分担。

(3)黄种溪、曾小俊、周路明、林嘉喜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的承诺

黄种溪、曾小俊、周路明、林嘉喜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

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黄种溪、曾小俊、周路

明、林嘉喜声明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的、原始的

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系准确

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黄种溪、曾小俊、周路明、林嘉喜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

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黄种溪、曾小俊、周路明、林嘉喜关于保持凯撒股份独立性的承诺

黄种溪、曾小俊、周路明、林嘉喜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与本人控制

的企业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和业务等方面与凯撒股份

完全分开;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凯撒股份在经营业务、机构运作、财务核算

等方面保持独立并各自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和风险。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凯撒股份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凯撒

股份资金,保持并维护凯撒股份的独立性,维护凯撒股份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凯撒股份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人承担。

(5)黄种溪、曾小俊、周路明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黄种溪、曾小俊、周路明承诺:除投资酷牛互动之外,本人目前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从事与凯撒股份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本人将酷牛互动全部股权转让给

凯撒股份后,在本人持有本次交易获得的凯撒股份股票期间及在酷牛互动任职期

满两年内,本人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独自经营、合

资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管理等方式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

权或权益)从事与凯撒股份及其他下属公司目前或将来的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持有本次交易获得的凯撒股份股票期间

及在酷牛互动任职期满两年内,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的现有业务或该等企业

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凯撒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

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将产生竞争的

业务纳入凯撒股份或者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股权转让方及其

控制的企业不再从事与凯撒股份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如与凯撒股份及其控股子

公司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立即通知凯撒

股份,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凯撒股份。

(6)黄种溪、曾小俊、周路明、林嘉喜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黄种溪、曾小俊、周路明、林嘉喜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人

或本人控制的企业确保与凯撒股份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和业务等方面完全

分开,严格控制并减少凯撒股份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对

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

则,履行合法程序,并依法签订协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凯撒股份公司章程

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凯撒股

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发生占用凯撒股份资

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凯撒股份向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

形式的担保。确保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凯撒

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与凯撒股份的关

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7)黄种溪、曾小俊、周路明、林嘉喜关于合法拥有酷牛互动股权且股权

无他项权利的承诺

黄种溪、曾小俊、周路明、林嘉喜承诺:本人依法持有酷牛互动股权,本人

已经依法履行了对酷牛互动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

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酷牛互动章程、内部管理

制度文件及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不存在阻碍本人转让所持公司股权的限制性条

款;本人保证酷牛互动或本人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阻碍本人转让酷牛互

动股权的限制性条款。本人所持酷牛互动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受托持股、设置信托或其他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该等股权亦不存在涉及诉

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争议事项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8)黄种溪、曾小俊、周路明、林嘉喜关于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

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承诺

黄种溪、曾小俊、周路明、林嘉喜承诺:本人与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二年内,酷牛

互动与凯撒股份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

(9)黄种溪、曾小俊、周路明关于作为酷牛互动管理层股东在酷牛互动任

职期限的承诺

黄种溪、曾小俊、周路明承诺:酷牛互动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后,为保

证酷牛互动持续稳定地开展生产经营,酷牛互动管理层股东承诺自标的资产交割

日起,仍需至少在酷牛互动任职三十六个月,并与酷牛互动签订期限为三十六个

月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且在酷牛互动不违反相

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得单方解除与酷牛互动的《劳动合同》。

管理层股东在酷牛互动工作期间及离职之日起 2 年内,无论在何种情况下,

不得以任何方式受聘或经营于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酷牛互动及其下属

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或利益冲突之公司及业务,即不能到生产、开发、经

营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酷牛互动及其下属公司生产、开发、经营同类产品

或经营同类业务或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全职;也不能自行或以任何

第三者的名义设立、投资或控股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酷牛互动及其下属公

司有任何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同类企业或经营单位,或从事与酷牛互动有竞争

关系的业务;并承诺严守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酷牛互动及其下属公司秘密,

不泄露其所知悉或掌握的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酷牛互动及其下属公司的商业

秘密。

(10)曾小俊和周路明关于竞业禁止的承诺

曾小俊和周路明在腾讯公司任职期间,因被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时签

署有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但腾讯公司在曾小俊和周路明离职后未要求其承

担竞业禁止义务,也从未向其支付过任何与竞业禁止有关经济补偿金。曾小俊和

周路明不存在违反有关竞业禁止的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形。曾小俊和周路明出具

承诺,如因腾讯公司主张权利对酷牛互动经营或业绩造成影响的,由其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

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5月13日(周五)。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5,066,37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25%。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4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可解除限 冻结股数 冻结类型

序号 股东名称

总数 售数量

10,000,000 质押

1 黄种溪 20,464,601 8,185,840

10,000,000 质押

2 曾小俊 12,278,761 2,278,761

4,500,000 质押

3 周路明 8,185,840 3,274,336

- -

4 林嘉喜 3,318,584 1,327,433

-

- 合计 44,247,786 15,066,370

24,500,000

说明:黄种溪、周路明和林嘉喜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40%,曾小俊本次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盈利预测补

偿协议》可解除限售数量为所持限售股份总数*40%(即4,911,504股),但是鉴

于曾小俊未冻结部分股份数量只有2,278,761股,因此本次曾小俊可解除限售数

量为2,278,761股。上述四人本次可解除限售股均为未冻结股份。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 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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