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 意 隆: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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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9 证券简称:达意隆 公告编号:2016-050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6年5月9日

15:00至2016年5月10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萝岗区云埔一路23号公司一号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肖林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数量41,007,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1.0029%。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代表股份数41,007,0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002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0名,代表股份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为0名,其所持

有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表决

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审议时对董事

候选人进行逐个表决,实行等额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杜力先生、吴

世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 选举杜力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以41,007,000股同意,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杜力先

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0

股同意,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 选举吴世春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以41,007,000股同意,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吴世春

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

为0股同意,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杜力先生、吴世春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第

五届董事会届满止。杜力先生、吴世春先生获得的投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0%。

2、《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

资料已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

审核后无异议,可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审议时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逐

个表决,实行等额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吴鹰先生、陈健斌先生为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 选举吴鹰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41,007,000股同意,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吴鹰先

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0

股同意,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 选举陈健斌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41,007,000股同意,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陈健斌

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0

股同意,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吴鹰先生、陈健斌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

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止。吴鹰先生、陈健斌先生获得的投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0%。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委托郭曦律师和荣鹭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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