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邦股份: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关于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

来源:深交所 2016-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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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关于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和信所”)根据贵所《关

于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报的问询函》的要求,对和信所山东

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股份”或“公司”)相关年报的审计工

作进行了认真核对检查,现就相关问题具体回复如下:

问题:1、2013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公司向控股股东烟台恒邦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恒邦集团”)等关联方或第三方开具商业票据、国内信用证,

由恒邦集团等关联方或第三方贴现,公司与恒邦集团发生非经营性票证往来累

计 229,040 万元。同期,公司向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以下简称

“恒邦经贸”)等关联方累计划转资金 74,500 万元。

公司 2013-2015 年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均为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在山东和信出具的 2013 年度和 2014 年度《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

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为 0,请公司和山东和信解释原因,并请会计

师说明是否对关联方交易执行了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回复:

1、公司 2013 年度和 2014 年度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1)2013 年度,公司共向关联方开据商业票据 35,000 万元,由关联方贴

现,票据到期前由关联方公司提供资金用于归还票据,公司未提供资金用于归还

票据。

(2)2014 年度,公司共向关联方开据商业票据、国内信用证 110,810 万元,

由关联方贴现,票据到期前由关联方公司提供资金归还票据,公司未提供资金用

于归还票据 。

(3)2014 年、2015 年公司共向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等关联

方累计划转资金 74,500 万元,恒邦经贸等向公司累计划转资金 74,500 万元,其

中 2014 年累计划转资金 52,500 万元,包括烟台恒邦经贸等划转资金给公司

28,500 万元并于当期转回,公司划转资金给烟台恒邦经贸 24,000 万元并于当期

转回。

2、和信事务所对关联方交易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

(1)询问被审计单位的治理层、管理层和其他人员,获取关联方及关联方

交易清单。获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声明书” ,声明中公司管理层确信关联交易

的披露已包含了截止报告期末公司的全部关联交易,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从企业信用报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等外部信息验证关联方清单的

完整性。检查公司采购销售业务,是否存在异常(交易价格及交易方式等),以

检查未提供的关联方。

(3)对关联方交易,主要执行交易和余额的细节测试;复核大额或异常的

交易、账户余额的会计记录,特别关注接近报告期末或在报告期末确认的交易;

检查证实交易的支持性文件(例如,发票、合同、协议及入库和运输单据等相关

文件)。

(4)取得关联方交易的董事会批准文件等,并对其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的

程序,确定交易是否已经适当层级的管理层批准,是否已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

(5)取得关联方交易的价格,并与非关联方公司进行比较,以确定关联交

易价格的公允性。

(6)获取并阅读被审计单位的企业信用报告,检查核对与账面情况。

(7)通过银行函证方式对银行存款、票据、银行借款等进行函证,以通过

外部证据检查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2013 年度和 2014 年度《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金额为 0 的原因:

公司向关联方开据的商业票据在到期前均由关联方提供资金归还票据,公司

未提供资金用于归还票据。

公司向关联方开据的商业票据在相应年度并未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所对此不

知情。和信所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执行了核对企业信用报告(贷款卡信息)、

向相关银行进行发函函证、检查公司网银系统等必要的审计程序,均未曾发现该

部分商业票据,因为公司开据所有商业票据均为手工商业票据而非电子票据,网

银信息没有手工商业票据的信息,审计人员无法发现未入账的商业票据。企业信

用报告及银行函证均不记载公司开据的商业票据信息。审计人员通过正常的审计

程序与手段难以发现该类公司不入账且银行征信系统中未有记录的商业票据。

2014 年烟台恒邦经贸等划转资金给公司 28,500 万元并于当期转回,公司划

转资金给烟台恒邦经贸 24,000 万元并于当期转回。由于公司与烟台恒邦经贸之

间存在较大金额的材料采购业务,审计时公司向和信所说明该部分资金划转属于

预付材料款、预付款退回及通过供应商办理受托银行贷款等性质,不属于非经营

性往来。向和信所提供了大额付款的付款申请、采购合同、收回款项撤销采购的

退款申请等相关资料,提供了办理受托银行贷款的贷款合同等资料。

我们认为和信所对关联方交易已经执行了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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