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兴装备: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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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南兴家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市南兴家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东莞市南兴家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志生律师、邓洁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出席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16 年 4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东莞市南兴家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召开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

股东大会。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东莞市南兴家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

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和地点、股权登记日、网络投

票时间、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下午在位于广东省东

莞市沙田镇进港中路 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詹谏醒

女士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2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2,095,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75.0831%。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2 人,均为 2016 年 5 月 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7,216,0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9963%。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935,5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9.0868%。

3、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

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18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16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240%。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结合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82,002,400 股同意、76,500 股反对、17,0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1%。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82,000,900 股同意、76,500 股反对、18,5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3%。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82,000,900 股同意、76,500 股反对、18,5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3%。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82,000,900 股同意、76,500 股反对、18,5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3%。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82,000,400 股同意、95,5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6,071,500 股同意 、

95,5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14%。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82,000,400 股同意、78,500 股反对、17,0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7%。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82,000,900 股同意、76,500 股反对、18,5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6,072,000 股同意 、

76,500 股反对、18,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95%。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82,000,900 股同意、78,000 股反对、17,0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6,072,000 股同意 、

78,000 股反对、17,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95%。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住所及调整经营范围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82,000,900 股同意、76,500 股反对、18,5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82,000,900 股同意、76,500 股反对、18,5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6,072,000 股同意 、

76,500 股反对、18,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95%。

1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杨建林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82,000,900 股同意、76,500 股反对、18,5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6,072,000 股同意、

76,500 股反对、18,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95%。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审议事

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南兴家具装备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志生

负责人:谈 凌

中国 广州 邓 洁

二○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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