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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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6]第 0121 号
致: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洋科技”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盛洋科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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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2016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议案》。 2016 年 4 月 1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16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刊登了《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的召开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4:00 时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 1416 号公司行政楼
十楼会议室召开,由叶利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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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会议的资格,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截至 2016 年 5 月 4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及参加表
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
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8 人,合计持有股份 57,980,40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1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7 人,合计
持有股份 57,976,8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
合计持有股份 3,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
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浙江盛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
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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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7、审议《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关于核定公司董事、监事 2015 年度薪酬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相符,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程序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
(二)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7,980,4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7,980,4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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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7,980,4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7,980,4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7,980,4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980,4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605,909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980,4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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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605,909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核定公司董事、监事 2015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980,4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605,909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980,4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盛洋科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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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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