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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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妮股份”或“公司”)拟以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京畅元国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元国讯”)100%

的股权,其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杨超、雷建、毛智才、江勇持有的畅元国讯

53.28%、24.50%、2.43%、0.93%的股权,以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陈兆滨、

鲁武英持有的畅元国讯11.25%、7.60%的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安

妮股份有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查

阅了公司董事会相关资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

的基础上,现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

工作的专业资质;该等机构与公司及公司本次交易对象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

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该等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符合客观、

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二、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过程所采用的假设前提参照了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综合考虑了市场评估过程中通用的惯例或准则,其假设符合标的资产

的实际情况,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机构在评估方法选取方面,综合考虑了标的资

产行业特点和资产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选择恰当、合理。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由各方在公平、

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原则公平、合理,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

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涂连东 江曙晖 刘世平

201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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