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3、299902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 H 代 公告编号:2016-56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申请文件,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第 160060 号《中
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取得了中国证监会
第 160060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取
得了中国证监会第 160060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由于国内证券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工作的顺利进行,经与相关中介机构审慎研究,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中的定价原则、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中止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申请文件审查的申请》。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 160060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同意公司的中止审查申请。具
体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
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26)。
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了关于恢复审核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的请示。
2016 年 5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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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0060 号),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申请符合恢复审查条件,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决定恢复
对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
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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