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艺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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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6H0456 号

致: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

艺股份”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声、冯晟律师参加永艺股份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永艺股份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永艺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永艺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永艺股份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永艺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核定公司对外担保全年额度的议案》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8、《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4:00;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6

年 5 月 10 日至 2016 年 5 月 10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会议现场部分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永艺

西路 1 号三楼培训室。

本次股东大会拟表决的相关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

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5 月 3 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法律顾问。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5 人,

共计代表股份 68,987,100 股,占永艺股份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68.9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

的股东,下同) 人,共计代表股份 737,100 股,其中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为 737,100

股。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4 人,共计代表股份

68,250,000 股,占永艺股份股份总额的 68.25%,包括中小投资者 0 人,共计代表股

份 0 股。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737,100 股,占永艺股份股份总

额的 0.74%,包括中小投资者 1 人,共计代表股份 737,10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永艺股份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投票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

没有提出异议。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各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 68,987,100 100.00 0 0.00 0 0.00

表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68,987,100 100.00 0 0.00 0 0.00

2、关于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 68,987,100 100.00 0 0.00 0 0.00

表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68,987,100 100.00 0 0.00 0 0.00

3、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 68,987,100 100.00 0 0.00 0 0.00

表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68,987,100 100.00 0 0.00 0 0.00

4、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法律意见书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 68,987,100 100.00 0 0.00 0 0.00

表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68,987,100 100.00 0 0.00 0 0.00

5、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 68,987,100 100.00 0 0.00 0 0.00

表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68,987,100 100.00 0 0.00 0 0.00

6、关于核定公司对外担保全年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 68,987,100 100.00 0 0.00 0 0.00

表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68,987,100 100.00 0 0.00 0 0.00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 68,987,100 100.00 0 0.00 0 0.00

表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68,987,100 100.00 0 0.00 0 0.00

8、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 68,987,100 100.00 0 0.00 0 0.00

表决权优先股)

法律意见书

普通股合计: 68,987,100 100.00 0 0.00 0 0.00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5 关于 2015 年度 737,100 100.00 0 0.00 0 0.00

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

6 关于核定公司 737,100 100.00 0 0.00 0 0.00

对外担保全年

额度的议案

8 关于聘请公司 737,100 100.00 0 0.00 0 0.00

2016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永艺股份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本页系 TCYJS2016H0456 号《关于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 O 一六年五月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张 声

签 署:

承办律师:冯 晟

签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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