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5-1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东

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

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

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

5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姜山)景江路 8 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0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2,502,5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47%。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965,5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1,468,07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2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600,517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1,468,07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600,517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1,468,07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600,517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1,468,07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600,517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51,468,07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3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600,517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1,468,07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600,517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

案》;

7.01 为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

20,000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 151,468,07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600,517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02 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合计 110,000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 151,468,07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600,517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4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1,468,07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600,517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1,468,07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600,517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徐 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张天龙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东睦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