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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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银江股份”或“上市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在信息披露网站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银江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在浙江
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湖科技园西园八路 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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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61,050,812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4.558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
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78,4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20%。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61,129,2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5703%。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6 年 4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4、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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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9、审议《关于 2016 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修订<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2、审议《关于 2015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13、审议《关于参与发起设立大爱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1,071,8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43%;反对
45,8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85%;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733,212 股,反对 45,880 股,
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600 股)。
2、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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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61,071,8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43%;反对
45,8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85%;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733,212 股,反对 45,880 股,
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600 股)。
3、审议《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61,071,8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43%;反对
45,8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85%;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733,212 股,反对 45,880 股,
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600 股)。
4、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1,074,29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59%;反对
43,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735,692 股,反对 43,400 股,
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600 股)。
5、审议《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1,074,29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59%;反对
43,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735,692 股,反对 43,4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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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600 股)。
6、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062,4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85%;反对
66,8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723,812 股,反对 66,880 股,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7、审议《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074,29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59%;反对
43,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735,692 股,反对 43,400 股,
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600 股)。
8、审议《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 14,735,69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281%;反对
43,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934%;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84%。其中,关联股东银江科
技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735,692 股,反对 43,400 股,
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600 股)。
9、审议《关于 2016 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074,29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59%;反对
43,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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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弃权 1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735,692 股,反对 43,400 股,
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600 股)。
10、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074,29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59%;反对
43,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735,692 股,反对 43,400 股,
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600 股)。
11、审议《关于修订<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074,29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59%;反对
43,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735,692 股,反对 43,400 股,
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600 股)。
12、审议《关于201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071,8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43%;反对
45,8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85%;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733,212 股,反对 45,880 股,
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600 股)。
13、审议《关于参与发起设立大爱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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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61,053,29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28%;反对
64,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00%;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714,692 股,反对 64,400 股,
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600 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
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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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丁 天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叶远迪
2016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