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王骏、李
星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公司第九届第十五次董事局会议决议召开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等报纸及
《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上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
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下午在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二段 57 号金路大
厦 12 楼会议厅如期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
票时间为:2016 年 5 月 9 日-2016 年 5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9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2 人,所持(代理)股份总
数为 82,474,4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5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55 名,代表股份 2,780,601 股。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此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局。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
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股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
合并统计,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15 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3.《2015 年度监事局工作报告》;
4.《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6.《关于 2016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7.《关于 2016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调整公司监事局成员的议案》;
9.1《关于选举舒先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局监事的议案》;
9.2《关于选举李乐华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局监事的议案》。
对于第 9 项议案,经逐项表决其子议案,舒先良先生、李乐华女士均当选为
公司第九届监事局监事。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曹 军 王 骏
李星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