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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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代码:002696 证券简称:百洋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7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会议名称: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0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9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地点:南宁高新区高新四路 9 号公司会议室。

(四)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4 日。

(五)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 2016 年 4 月 1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决定召开)。

(七)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忠义先生。

(八)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

1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95,620,9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4.3301%。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95,599,9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4.318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1,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0.0119%。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 2016 年 4 月 19 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等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5,620,98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

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1,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5,620,98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

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1,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三)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15 年公司合并实现营业总收入人民币 1,863,739,460.06 元,实现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 57,078,389.06 元。详细内容参见《公司 2015 年

年度报告全文》之“第十节 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5,620,98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

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1,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95,620,98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

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1,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 2015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进行了审议,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的总股本 176,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00

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7,600,000.00 元,不转增不送红股。

表决结果:同意 95,620,98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

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1,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本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 95,620,98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

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1,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公司的参股公司广西鸿生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投资双方

(公司及广西鸿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按照原持股比例增资,增资总额为 1.1

亿元人民币,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 1.6 亿元。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广西鸿生

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增资 5,390 万元人民币,本次增资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公司的持股比例仍为 49%。

因公司董事长孙忠义先生、公司董事会秘书欧顺明先生担任鸿生源股份的董

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鸿生源股份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因此本次公司向参股公司增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故本次增资事项的关联

4

人员在审议该议案表决过程中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58,276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

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1,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岳秋莎律师、吴永文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办律师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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