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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沪震律〔2016〕证券见字第33号
致: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亚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震旦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
要的材料并保证该等材料是真实的、完整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等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16年3月29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上海亚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的方式、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对象、会议登
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10日下午13时30分在上
海市崇明县新崇南路68号上海锦綉宾馆5号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2016年5月10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至9:25, 9:30至
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
日9:15至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相关寐户以及沪股通投资
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4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査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
续的上市公司,公司本届董事会是依法选举产生并合法存续的。本所
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合法有效的召集人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于会议通知公告中的《公司2015年度董事
会工作报告》、《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5年
度财务决算和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
的预案》、《关于公司续聘2016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关
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委托货款等融资计划的议案》等
全部七项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向股
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截止后,上海证券交
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结果审核统计后,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并
在现场会议上公布表决结果。《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
委托货款等融资计划的议案》按特別决议程序进行了表决,《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公司续聘2016年度财务、内控
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对外担
保计划的议案》和《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委托货款
等融资计划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全部七项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没有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页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负 责
曙,
叶宗林
勺,、
^〇一六年/月十日
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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