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玻A: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1 17: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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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2;200012; 112022 公告编号:2016-024

证券简称:南玻 A;南玻 B; 10 南玻 02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6 年 4 月 15 日

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 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075,335,56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 股 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7 元;持

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先按每 10 股派 3.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

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

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

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 股非居民企业扣税后每 10

股派现金 2.7 元;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3.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

款注)。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

税。

第 1 页 共 3 页

根据规定,B 股现金红利的折算汇率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即 2016 年 4 月 18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

=1: 0.8354)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 B 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按照前述汇率

(港币:人民币=1: 0.8354)折算。

二、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A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2、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5 月 23 日,

除权除息日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三、 权益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截止 2016 年 5 月 23 日下午(最后交易日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四、 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B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

股东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

托管银行处领取。

五、 其它事项说明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

得税的情况,请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

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本公司可协助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返还所扣税

款。

六、 咨询机构

联系部门: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证事务部

联系地址:深圳市蛇口工业六路一号南玻大厦(邮编:518067)

联系人:马丽梅、陈春燕

第 2 页 共 3 页

联系电话:0755-26860666 / 26860660

联系传真:0755-26860685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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