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9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并于 2016 年 5 月 7 日发出了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5 月 9 日—5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茅惠新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89,850,125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7.682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 189,822,915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7.675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7,21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068%。
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656,325 股,占公司总
股份数的 1.6718%。
5、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
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9,850,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二)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9,850,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三)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89,850,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四)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9,850,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9,850,1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
票数 6,656,3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决定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398,154,658 股为基数,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1.2 元(含税),共计派发 47,778,558.96 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
金转增股本。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9,850,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
票数 6,656,2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9,850,1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
票数 6,656,3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作了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王锦秀律师、何晶晶律师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