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形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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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60 证券简称:凤形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7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9日(星期一)—2016年5月10日(星

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年5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9日下午15:00 至2016年5月

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宁国市河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

城大道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晓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424843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28%。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10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424840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2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3、公司6名董事、3名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

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程贤权律师、李懿雄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含独立董事 2015

年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424840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3%;反对票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5427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反对票3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弃权票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424840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3%;反对票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5427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反对票3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弃权票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424840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3%;反对票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5427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反对票3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弃权票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根据该议案,公司拟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88,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25元(含税),合

计派发现金股利11,000,00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

后年度。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同时,该方案严格遵循

了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表决结果:同意票424840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3%;反对票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5427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反对票3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弃权票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24840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3%;反对票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5427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反对票3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弃权票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424840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3%;反对票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5427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反对票3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弃权票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

考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24840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3%;反对票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5427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反对票3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弃权票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议通过《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14425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8%;反对票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5427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反对票3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弃权票0股。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24840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3%;反对票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5427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反对票3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弃权票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程贤权律师、李懿雄律师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

均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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