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尖峰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尖峰集团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尖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尖峰集团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九届董事会六次会议决议召集的。尖峰集团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分
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已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股东。
2、《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网络投票时
间和投票程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登记时间、登记地点、联系
人以及联系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提前 20 天以公告方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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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和投票程序与《通知》中
所告知的网络投票时间和投票程序一致。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尖峰集团董事长蒋晓萌先生主持。
上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8 人,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57,480,9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0%。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合法有效。
3、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是在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股东大
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召开。
三、会议提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均为董事会提出并已在《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与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每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
监票,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2
例(%) (%) (%)
57,480,920 57,082,110 99.30 332,710 0.57 66,100 0.13 通过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 反对股数 反对比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
例(%) 例(%) (%) 过
57,480,920 56,812,810 98.83 511,310 0.88 156,800 0.29 通过
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例(%) (%) (%)
57,480,920 56,789,910 98.79 624,910 1.08 66,100 0.13 通过
4、2015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例(%) (%) (%)
57,480,920 56,022,215 97.46 793,766 1.38 664,939 1.16 通过
5、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例(%) (%) (%)
57,480,920 56,815,510 98.84 511,310 0.88 154,100 0.28 通过
6、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例(%) (%) (%)
57,480,920 56,789,910 98.79 624,910 1.08 66,100 0.13 通过
7、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互相担保的议案;
3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例(%) (%) (%)
57,480,920 56,789,910 98.79 624,910 1.08 66,100 0.13 通过
8、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例(%) (%) (%)
57,480,920 56,812,810 98.83 599,310 1.04 68,800 0.13 通过
9、关于向天士力集团增资的关联交易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例(%) (%) (%)
57,460,920 57,107,110 99.38 201,210 0.35 152,600 0.27 通过
关联股东蒋晓萌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10、选举孙宏斌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例(%) (%) (%)
57,480,920 56,812,810 98.83 514,010 0.89 154,100 0.28 通过
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尖峰集团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参加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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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律师签署页)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盖章)
主任律师:
经办律师: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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