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峰集团: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5-1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尖峰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尖峰集团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尖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尖峰集团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九届董事会六次会议决议召集的。尖峰集团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分

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已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股东。

2、《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网络投票时

间和投票程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登记时间、登记地点、联系

人以及联系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提前 20 天以公告方式发出。

1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和投票程序与《通知》中

所告知的网络投票时间和投票程序一致。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尖峰集团董事长蒋晓萌先生主持。

上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8 人,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57,480,9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0%。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合法有效。

3、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是在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股东大

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召开。

三、会议提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均为董事会提出并已在《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与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每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

监票,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2

例(%) (%) (%)

57,480,920 57,082,110 99.30 332,710 0.57 66,100 0.13 通过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 反对股数 反对比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

例(%) 例(%) (%) 过

57,480,920 56,812,810 98.83 511,310 0.88 156,800 0.29 通过

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例(%) (%) (%)

57,480,920 56,789,910 98.79 624,910 1.08 66,100 0.13 通过

4、2015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例(%) (%) (%)

57,480,920 56,022,215 97.46 793,766 1.38 664,939 1.16 通过

5、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例(%) (%) (%)

57,480,920 56,815,510 98.84 511,310 0.88 154,100 0.28 通过

6、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例(%) (%) (%)

57,480,920 56,789,910 98.79 624,910 1.08 66,100 0.13 通过

7、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互相担保的议案;

3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例(%) (%) (%)

57,480,920 56,789,910 98.79 624,910 1.08 66,100 0.13 通过

8、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例(%) (%) (%)

57,480,920 56,812,810 98.83 599,310 1.04 68,800 0.13 通过

9、关于向天士力集团增资的关联交易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例(%) (%) (%)

57,460,920 57,107,110 99.38 201,210 0.35 152,600 0.27 通过

关联股东蒋晓萌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10、选举孙宏斌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例(%) (%) (%)

57,480,920 56,812,810 98.83 514,010 0.89 154,100 0.28 通过

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尖峰集团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参加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律师签署页)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盖章)

主任律师:

经办律师: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5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尖峰集团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