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仪电气: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5-10 17: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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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 2016-045

债券代码:122100 债券简称:11 华仪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03 元。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

现金红利为 0.027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6 日

● 除息日:2016 年 5 月 17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17 日

一、 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 2016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刊登于 2016 年 4 月 16 日的《中国证劵报》、

《上海证券报》、《证劵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 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5 月 16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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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分配以 759,903,51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22,797,105.33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

度。本年度不实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

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

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

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

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7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7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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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 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 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7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

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

三、 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6 日

2、 除息日:2016 年 5 月 17 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17 日

四、 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5 月 16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

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

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及资本运营部

地 址: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 228 号

电 话:0577-62661122

传 真:0577-62237777

邮政编码:32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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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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